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冠霖 被告 曾玉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