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一號
原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零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