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一號
聲請人香港商橋訊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王韻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合作金庫銀行國外部│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陸萬捌仟捌佰柒拾│AZ0四四四五││ 魏兆年 │分行││叁元│0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