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六號
原告甲0000000000技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賈孝遠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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