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請人 喬國偉 上列聲報人聲請呈報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其提出㈠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會議記錄;㈡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㈢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㈣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㈤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雖具狀補正㈠相對人公司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㈡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㈢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㈣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惟仍未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亦載明選任監察人結果仍從缺,則依上開規定,本件為清算程序之法定要件即有欠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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