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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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007號聲請人 林砡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1年3月3日,是至101年6月4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1年9月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年11月15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3月15日│3,000元│0000000││├──┼───┼────────┼───────┼────────┼────┼──┤│002│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4月15日│3,000元│0000000││├──┼───┼────────┼───────┼────────┼────┼──┤│003│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5月15日│3,000元│0000000││├──┼───┼────────┼───────┼────────┼────┼──┤│004│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6月15日│3,000元│0000000││├──┼───┼────────┼───────┼────────┼────┼──┤│005│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7月15日│3,000元│0000000││├──┼───┼────────┼───────┼────────┼────┼──┤│006│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8月15日│3,000元│0000000││├──┼───┼────────┼───────┼────────┼────┼──┤│007│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9月15日│3,000元│0000000││├──┼───┼────────┼───────┼────────┼────┼──┤│008│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10月15日│3,000元│0000000││├──┼───┼────────┼───────┼────────┼────┼──┤│009│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11月15日│3,000元│0000000││├──┼───┼────────┼───────┼────────┼────┼──┤│010│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0年12月15日│3,000元│0000000││├──┼───┼────────┼───────┼────────┼────┼──┤│011│林砡如│台中市大里區農會│101年1月15日│3,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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