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乙○○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