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建男被訴於民國103年9月11日為警採尿回溯3日內之某時施用毒品,惟被告業於104年1月8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