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廖 昱翔 相對人 莊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同年10月28日,並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復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金額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仁豐││50│建│00│09│99.00│40分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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