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債權人 洪維信 上列債權人洪維信因與債務人 江志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維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估價單、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係登記為陳琴所有,非台端所有,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志英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