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陳宇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3、4、5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係屬相類罪質案件,犯罪時間最長間隔約5個月,受刑人目前29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曾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所表示之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宇凡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0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110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110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1號附表:受刑人陳宇凡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8日109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3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0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0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受刑人陳宇凡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0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