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佑任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傍晚6時40分許,在連江縣○○鄉○○村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細故而與告訴人 陳全英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多次以「惡鄰居」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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