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告 王允芮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