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洪榮澤 視同再審原告 黃洪菊枝
李洪秀花 洪素珠 洪素琴 龔洪素鑾 黃洪素貞 洪素娥 洪素珍 洪榮隆 再審被告 林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1,12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58.25㎡=961,1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參照),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