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洪榮澤 視同再審原告 黃洪菊枝
李洪秀花 洪素珠 洪素琴 龔洪素鑾 黃洪素貞 洪素娥 洪素珍 洪榮隆 再審被告 林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三至四行關於「……應徵再審裁判費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再審裁判費15,85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