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何忠銘 相對人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秉翰於民國96年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蔡聰達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9日起至126年1月
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蔡秉翰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聰達共同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6年1月16日起至11
6年1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聰達於102年9月15日死亡,相對人蔡秉翰及債務人 唐淑芳 、 蔡佳穎 為其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有本院屏院進家慧字第1060014387號函可憑。詎相對人及債務人自10
6年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08,8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屏院進家慧字第1060014387號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秉翰及債務人唐淑芳、蔡佳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65-1││0│4│10.00│10000分│││││││││││││之249││├──┼───┼────┼──┼──┼───┼─┼──┼──┼────┼────┼─────┤│002│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67││0│2│93.00│10000分│││││││││││││之249││├──┼───┼────┼──┼──┼───┼─┼──┼──┼────┼────┼─────┤│003│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71││0│0│91.00│10000分│││││││││││││之249││├──┼───┼────┼──┼──┼───┼─┼──┼──┼────┼────┼─────┤│004│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72││0│1│09.00│10000分│││││││││││││之249││├──┼───┼────┼──┼──┼───┼─┼──┼──┼────┼────┼─────┤│005│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73││0│1│15.00│10000分│││││││││││││之249││├──┼───┼────┼──┼──┼───┼─┼──┼──┼────┼────┼─────┤│006│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73-2││0│0│8.00│10000分│││││││││││││之249││├──┼───┼────┼──┼──┼───┼─┼──┼──┼────┼────┼─────┤│007│屏東縣│屏東市│斯文││1174││0│1│41.00│10000分│││││││││││││之249││└──┴───┴────┴──┴──┴───┴─┴──┴──┴────┴────┴─────┘┌─────────────────────────────────────────────────────────────┐│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77│公裕街80巷1號7│屏東市○○段11│鋼筋混凝土造│第七層97.92,總面積97.92│陽台8.66│全部│共有部分:斯文段13││││樓之1│65-1地號│、七層樓房││││94建號**1,567.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