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原住民阿美族文化協會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8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90聲請人繳納
之裁判費為10,900元合計1,09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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