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2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空白)
(四)清償日期:民國94年2月17日。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正計算。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4年2月17日。詎債務人自民國93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定給付利息,計尚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靜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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