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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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馬振孝 送達代收人 曾朝毅 前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0年8月1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路○段○○○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路○段○○○號)於90年8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鄭許錦治 等六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致其遺產無人繼承,亦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甲○○積欠聲請人新台幣六百萬元,未予清償,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繼承系統表及原始戶籍謄本一份、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影本一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6928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份、土地、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債務人電腦查詢單一份、土地、建物謄本一份為憑。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