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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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九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麻雀臺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超級大舞臺小瑪莉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之第十二行「不詳年籍姓名綽號『 阿妹 』成年女子」之前應補充「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等語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