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579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謝財 與律師上訴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旭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樓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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