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27號聲請人友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祥泰食品股│中國農民銀│84年9月10日│14,479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張宏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