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克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克成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克成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惟經證人 劉鳳塗 、高劉秀蓉、 朱麗紅 等人證述明確,復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並有扣案之刀子1把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又被告涉犯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犯後旋即逃離現場,又經覓保無著,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於105年4月20日業已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6日宣判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為免被告提起上訴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5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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