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曾子誠
吳秀琴 曾容絹 曾美宏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