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1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玟希 債務人 林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玟希〈即 林瓊蓉 〉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林茗祥〈即 林世民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3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4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89,44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1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玟希〈即│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1,190元│林瓊蓉〉、│月15日起││││││林茗祥〈即│││││││林世民〉││││├──┼─────┼─────┼──────┼──────┼───────┤│002│新臺幣│林玟希〈即│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15%│││68,257元│林瓊蓉〉、│月15日起││││││林茗祥〈即│││││││林世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玟希〈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190元│林瓊蓉〉、│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林茗祥〈即│││百分之十,逾期││││林世民〉│││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玟希〈即│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257元│林瓊蓉〉、│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林茗祥〈即│││百分之十,逾期││││林世民〉│││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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