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5號聲請人 楊美能 相對人 黃進安 相對人 黃大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安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貨款,惟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均在高雄市,均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無管轄權之本院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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