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陳千瑩 被告 許賀翔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