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和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明和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225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