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富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健富涉犯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滯留建築物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2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向告訴人書面道歉,告訴人 胡炳昆 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