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林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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