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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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