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蔡嘉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玉珠
劉叡
一、債務人許玉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玉珠、劉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陸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許玉珠、劉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3%│││0000000元│8月03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0000000元│8月12日起│││├──┼─────┼──────┼─────┼──────┤│003│新臺幣│││年息0%│││20250元││││└──┴─────┴──────┴─────┴──────┘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0000000元│9月04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0000000元│9月13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年息0%│││20250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一)債務人許玉珠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85萬元,其中670萬元,借期起於98年12月03日至118年12月03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08%,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玉珠於103年03月12日,邀同劉叡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450萬元,借期起於103年03月12日至123年03月12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經向主債務人許玉珠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劉叡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許玉珠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8月03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許玉珠一次清償本金8,892,676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20,250元。經向主債務人許玉珠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劉叡應對上述借款總額度
450萬元及提前清償違約金20,250元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