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己○○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被告辛○○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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