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69號原告乙○○
丁○○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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