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趙王德 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7號判決確定,茲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確定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所提出之計算書不合程式,乃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補正計算書除明列各項訴訟費用外,尚應就聲請人一方支出之訴訟費用與他方相對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分開依負擔之比率計算,並應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7號判決第八項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中所謂確定部分,計算其金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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