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92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9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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