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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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 陳昌霖 被告 李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5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897.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400元×土地持分1970/100000=378,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臺中市○○區○○段702建號建物部分:最新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291,7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之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以上二項,合計670,05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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