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0號上訴人 簡誌良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陳建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國紘 律師
參加人 楊金東 被上訴人 吳季儒 (即 吳劉鳩英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姚妤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612萬4,68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16萬4,6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