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佳紋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詹淑芬
詹善雄 詹曉彤 詹淑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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