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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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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