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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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姵蓁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3月
1日收受本院命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21頁),茲竟遲至101年3月12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