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9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駱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 陸萬肆仟零 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