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聲請人 何朝明 上列聲請人何朝明因與相對人 何金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執行名義之種類,台端如欲聲請「本票裁定」,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各該本票是否經提示?及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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