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4號聲請人 林彥成 代理人(法扶律師) 沈宜禛 律師上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請參考司法院網站表單格式: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債務清理→代碼0914),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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