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李國維 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國維前犯竊盜罪,經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並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三年,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