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附帶上訴人乙○○
丙○○丁○○右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