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甲○○之子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