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二年豐簡字第六七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報到,期間公告戒、訪視、協尋均未果,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結合管區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約談報告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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