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七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零五十一元││├────────┼─────────────┼──────────────┤│第一審送達費│一百五十六元│扣除已退還之二三四元│├────────┼─────────────┼──────────────┤│合計│一萬五千二百零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