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文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宖橙 、 林志洋 、 林雅珮 、 林勇村 、林美杏因108年度訴字第92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